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7號
原 告 鍾淳仁
被 告 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惠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
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7日
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繳,即駁
回其訴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,
惟原告
迄未依期繳
納,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
可憑,是其起訴不
合程式,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林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