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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1256號 原   告 高秀雲       董珮云       董琬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被   告 孫律明       達力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2 月31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七頁第十行關於「土第6筆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 土地6筆」,第七頁第十四行關於「於00年0月00日出生,於系爭 車禍發生當時年齡為56歲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於00年0月00日 出生,於系爭車禍發生當時年齡為63歲」之記載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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