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
原 告 順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溪石
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
律師
被 告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方玉成
被 告 陳德全
林碧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
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
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
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,原告之訴自
不能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