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
上 訴 人 王月容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華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茂樹、李
紫涵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3,366,100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94,4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