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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王月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華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茂樹、李 紫涵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3,366,10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,4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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