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63號
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怡仁
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
律師
被 告 徐秀蘭
楊天樹
林郭玉蓮
林建雄
兼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林建森
蘇詹美華
劉黃靜英
張明仁
張宏文
郭幸世(郭李明玉
繼承人)
郭幸民(郭李明玉
繼承人)
郭幸健(郭李明玉繼承人)
陳翠玉
陳斯賢
陳斯明
中國
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劉富元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王曉婷
被 告 鄭德東
王淑雲
林沙孟
鄭皙元
鄭景仁
林彭貴美
高國隆
郭蕙英
高秀珠
林司將
林作彰
許秀華
陳波子
謝碧玲
蔡宜芳
陳瑩珊
寶吉祥珠寶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顏錚浩
被 告 曾黃秀玉
王瓏瓏
王台生
林岳群
戴幸榆
吳金良
李麗雪
王梅桂
許盛
惟
謝仲仁
吳維芳
林素芸
徐慶民
王冠軍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作彰
徐孝炎
被 告 廖永鈺
謝明珠
陳麗華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佳榮
被 告 柯懿真
劉若男
謝政廷
楊信堯
陳友文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王首發
被 告 郭讚忠
陳瓊芳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方繼正
被 告 陳廣恭
沈坤宏
黎蘇慶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佩珍
被 告 吳紹媛
張雪霞
莊玉貞
莊玉琪
上列
當事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六十一至六十三「分割後
應有部分」
欄關於「2703/44200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8110/132600 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馮莉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