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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1363號 原  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   告 徐秀蘭       楊天樹       林郭玉蓮       林建雄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建森       蘇詹美華       劉黃靜英       張明仁       張宏文       郭幸世(郭李明玉繼承人)       郭幸民(郭李明玉繼承人)       郭幸健(郭李明玉繼承人)       陳翠玉       陳斯賢       陳斯明       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富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曉婷 被   告 鄭德東       王淑雲       林沙孟       鄭皙元       鄭景仁       林彭貴美       高國隆       郭蕙英       高秀珠       林司將       林作彰       許秀華       陳波子       謝碧玲       蔡宜芳       陳瑩珊       寶吉祥珠寶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錚浩 被   告 曾黃秀玉       王瓏瓏       王台生       林岳群       戴幸榆       吳金良       李麗雪       王梅桂       許盛       謝仲仁       吳維芳       林素芸       徐慶民       王冠軍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作彰       徐孝炎 被   告 廖永鈺       謝明珠       陳麗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佳榮 被   告 柯懿真       劉若男       謝政廷       楊信堯       陳友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首發 被   告 郭讚忠       陳瓊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繼正 被   告 陳廣恭       沈坤宏       黎蘇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佩珍 被   告 吳紹媛       張雪霞       莊玉貞       莊玉琪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六十一至六十三「分割後應有部分」 欄關於「2703/44200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8110/132600 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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