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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  告 黃滿芳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      陳冠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德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1,984元。惟查: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7,873,0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,012元(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),扣除前已繳裁判費61,984元外,尚應補繳17 ,028元(計算式:79,012-61,984=17,028)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     不動產名稱      │       總價值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建物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1 小段 │3,752,679 元【計算式:44,316 元( │ │  │  │00000-00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│每平方公尺市價)×( 73.46 +11.22│ │  │  │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3 段 │)平方公尺(本筆面積)× 1/1(權利│ │  │  │45 之 5 號 1 樓房屋(主建 │範圍)= 3,752,679 元(四捨五入計 │ │  │  │物連同陽臺)       │算至整數位)】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建物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1 小段 │849,981 元【計算式:44,316 元(每 │ │  │  │00000-00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│平方公尺市價)× 19.18 平方公尺( │ │  │  │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3 段 │本筆面積)× 1/1 (權利範圍)= 84│ │  │  │45 之 5 號 1 樓房屋之夾層 │9,981 元(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位)】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建物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1 小段 │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│  │00000-00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│1,552,900元            │ │  │  │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45 之│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│  │5 號地下室停車場 13 號車位│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土地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1 小段 │1,282,096 元【計算式:1,041,750 元│ │  │  │0000-0000 地號橘色螢光筆部│(每平方公尺市價)×38.34平方公尺 │ │  │  │分之土地         │(本筆面積)× 321/10000 (權利範 │ │  │  │             │圍= 1,282,096 元(四捨五入算至整 │ │  │  │             │數位)】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土地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1 小段 │435,391 元【計算式:1,041,750 元(│ │  │  │0000-0000 地號土地    │每平方公尺市價)× 13.02 平方公尺 │ │  │  │             │(本筆面積)× 321/10000 (權利範 │ │  │  │             │圍)= 435,391 元(四捨五入算至整 │ │  │  │             │數位)】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總計:3,752,679+849,981+1,552,900+1,282,096+435,391=7,873,047元   │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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