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
原 告 黃滿芳
訴訟
代理人 吳孟玲
律師
陳冠維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吉德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
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1,984元。
惟查:
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7,873,0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,012元(計
算式如附表所示),扣除前已繳裁判費61,984元外,尚應補繳17
,028元(計算式:79,012-61,984=17,028)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華瑋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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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不動產名稱 │ 總價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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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建物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1 小段 │3,752,679 元【計算式:44,316 元( │
│ │ │00000-00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│每平方公尺市價)×( 73.46 +11.22│
│ │ │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3 段 │)平方公尺(本筆面積)× 1/1(權利│
│ │ │45 之 5 號 1 樓房屋(主建 │範圍)= 3,752,679 元(四捨五入計 │
│ │ │物連同陽臺) │算至整數位)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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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建物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1 小段 │849,981 元【計算式:44,316 元(每 │
│ │ │00000-00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│平方公尺市價)× 19.18 平方公尺( │
│ │ │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3 段 │本筆面積)× 1/1 (權利範圍)= 84│
│ │ │45 之 5 號 1 樓房屋之夾層 │9,981 元(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位)】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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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建物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1 小段 │ │
│ │ │00000-00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│1,552,900元 │
│ │ │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45 之│ │
│ │ │5 號地下室停車場 13 號車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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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土地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1 小段 │1,282,096 元【計算式:1,041,750 元│
│ │ │0000-0000 地號橘色螢光筆部│(每平方公尺市價)×38.34平方公尺 │
│ │ │分之土地 │(本筆面積)× 321/10000 (權利範 │
│ │ │ │圍= 1,282,096 元(四捨五入算至整 │
│ │ │ │數位)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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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土地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1 小段 │435,391 元【計算式:1,041,750 元(│
│ │ │0000-0000 地號土地 │每平方公尺市價)× 13.02 平方公尺 │
│ │ │ │(本筆面積)× 321/10000 (權利範 │
│ │ │ │圍)= 435,391 元(四捨五入算至整 │
│ │ │ │數位)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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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總計:3,752,679+849,981+1,552,900+1,282,096+435,391=7,873,047元 │
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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