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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原   告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訴訟代理人 楊根賢       徐明新       陳友炘律師       蘇弘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 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。查本件訴訟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200,672,158元,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41,926,582元,共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2,598,740元(計算 式:200,672,158+141,926,582=342,598,740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,760,020元,原告前已繳納1,667,236元,尚欠1,092,78 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華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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