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2號
原 告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鈞耀
訴訟代理人 楊根賢
徐明新
陳友炘
律師
蘇弘志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
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。查
本件訴訟第一項聲明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00,672,158元,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
141,926,582元,共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2,598,740元(計算
式:200,672,158+141,926,582=342,598,740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760,020元,原告前已繳納1,667,236元,尚欠1,092,78
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原告
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吳華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