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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重訴字第 228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學妍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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