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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原   告 黃哲軒       高泉平       沈明朝       周錫圻       王為修       謝榮健       陳冠佑       楊石村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生律師 被   告 世鈞投資有限公司(原名一志投資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方煒甯 被   告 吳若溱 訴訟代理人 兼 被 告 方鈾鈞 被   告 姚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一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 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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