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
原 告 黃哲軒
高泉平
沈明朝
周錫圻
王為修
謝榮健
陳冠佑
楊石村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陳志生
律師
被 告 世鈞投資有限公司(原名一志投資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方煒甯
被 告 吳若溱
訴訟代理人
兼 被 告 方鈾鈞
被 告 姚健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
一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
清,故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