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3號
原 告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純萍
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
律師
被 告 九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楠桂
被 告 九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萬和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
共 同
複 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1日下午2時30分,
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霈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