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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添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重訴 字第392 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 益額核為新臺幣(下同)1,756 萬8,97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24萬9,9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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