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
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吳昊恩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、李鼎
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
回復原狀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具狀到院
,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,並
駁回被上訴人
第一審之訴;
惟原判決係原審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
連帶給付新
臺幣(下同)16,937,50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所為全部敗訴之判決,是上訴
人之
上訴聲明,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。從而,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16,937,500元(至法定
遲延利息部分,因屬附帶請
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41,6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賴淑芬
法 官 歐陽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徐筱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