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、李鼎 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具狀到院 ,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,並駁回被上訴人 第一審之訴;原判決係原審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(下同)16,937,5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所為全部敗訴之判決,是上訴 人之上訴聲明,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。從而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6,937,500元(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因屬附帶請 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1,6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淑芬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筱涵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