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高聯運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俊岳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3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1,628,178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831,516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者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云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