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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聯運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俊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1,628,178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31,516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 者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云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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