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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委任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 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16,29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,867 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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