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
原 告 連海船舶裝卸
承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松榮
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
被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
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
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
被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
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
林育生律師
被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戴克地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
汪哲論律師
被 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楊佳儒
被 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楊崴雄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
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
被 告 袁志勳
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
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零六年度再字第七號再審事件終結確
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規
定,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
準用之。
但法律別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負
損害賠償責任,係因原告前遭
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因
系爭貨物遭私運一事而被裁處罰鍰,
若該罰鍰遭撤銷,原告即無損害,原告已向臺中高等行政法
院提起再審之訴,經該院以106年度再字第7號事件審理中,
所以本件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情形,
而
聲請本院裁定停止等語。
經查,原告已向臺中高等行政法
院對於該院102年度訴字第500號判決、最高行政法院104年
度判字第31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
06年度再字第7號事件審理中,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
可參,
是本件訴訟之裁判,須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
,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吳華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