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8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  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  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 張晉豪律師 被  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奕霖律師       林育生律師 被  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戴克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      汪哲論律師 被   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佳儒 被   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崴雄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   告 袁志勳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零六年度再字第七號再審事件終結確 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規 定,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。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係因原告前遭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因系爭貨物遭私運一事而被裁處罰鍰, 若該罰鍰遭撤銷,原告即無損害,原告已向臺中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再審之訴,經該院以106年度再字第7號事件審理中, 所以本件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情形, 而聲請本院裁定停止等語。經查,原告已向臺中高等行政法 院對於該院102年度訴字第500號判決、最高行政法院104年 度判字第31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 06年度再字第7號事件審理中,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, 是本件訴訟之裁判,須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,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。依首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