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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  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  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 張晉豪律師 被  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奕霖律師       林育生律師 被  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戴克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      汪哲論律師 被   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佳儒 被   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崴雄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   告 袁志勳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所為 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中首行關於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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