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
原 告 連海船舶裝卸
承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松榮
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
被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
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
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
被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
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
林育生律師
被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戴克地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
汪哲論律師
被 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楊佳儒
被 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楊崴雄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
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
被 告 袁志勳
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
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
上開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所為
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中首行關於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」之記載,應更
正為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華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