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
原 告 連海船舶裝卸
承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松榮
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
被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
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
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
被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
林育生律師
被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戴克地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
汪哲論律師
被 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楊佳儒
被 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楊崴雄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
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
被 告 袁志勳
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
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六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準此,法院於為命停止訴訟程
序之裁定後,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,如認為無繼續停止
之必要,仍
非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。
二、本院前以另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7號違反海關
緝私條例事件終結確定前,裁定停止
本件訴訟程序。茲查本
件於106 年9月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,
上開行政訴訟事件
已於同年12月19日判決,經原告提起
上訴,現由最高行政法
院審理中,固未確定。
惟本院考量原告自104 年起即就上開
行政裁罰事件爭訟,先後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2 年度訴
字第500 號判決
駁回其訴及最高行政法院以104 年度判字第
316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,
迄今已逾3 年,本件民事訴
訟又因原告對上開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延滯逾1 年
,足見若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將使
當事人受有延滯之不利益
甚鉅,為免延滯訴訟,影響當事
人權益,認本件無繼續停止
之必要,
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