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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  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  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 張晉豪律師 被  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      林育生律師 被  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戴克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      汪哲論律師 被   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佳儒 被   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崴雄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   告 袁志勳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○六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準此,法院於為命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後,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,如認為無繼續停止 之必要,仍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。 二、本院前以另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7號違反海關 緝私條例事件終結確定前,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茲查本 件於106 年9月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,上開行政訴訟事件 已於同年12月19日判決,經原告提起上訴,現由最高行政法 院審理中,固未確定。本院考量原告自104 年起即就上開 行政裁罰事件爭訟,先後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2 年度訴 字第500 號判決駁回其訴及最高行政法院以104 年度判字第 316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,今已逾3 年,本件民事訴 訟又因原告對上開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延滯逾1 年 ,足見若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將使當事人受有延滯之不利益 甚鉅,為免延滯訴訟,影響當事人權益,認本件無繼續停止 之必要,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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