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
原 告 連海船舶裝卸
承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松榮
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
被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
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
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
被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
林育生律師
被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戴克地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
汪哲論律師
被 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楊佳儒
被 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楊崴雄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
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
被 告 袁志勳
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
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損害賠償事件,茲有後述事項應予調
查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。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7日上午
9 時30分許,在本院第30法庭續行
言詞辯論程序。
二、依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及股東同意書所示,該
公司於
本件繫屬後之105 年7 月14日申請解散,經臺中市政
府以105 年7 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719750 號函准予解
散登記,其中所附股東同意書由全體股東於105 年6 月30日
決議選任楊哲彰為
清算人,
非由楊崴雄擔任清算人,故楊崴
雄之法定
代理權應已消滅,茲限楊哲彰於7 日內以書狀聲明
承受訴訟,另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應於7 日內以書狀陳報
上開股東決議之清算人是否變更,原告亦得以書狀
聲明承受
訴訟(補陳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相關
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