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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  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  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 張晉豪律師 被  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      林育生律師 被  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戴克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      汪哲論律師 被   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佳儒 被   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崴雄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   告 袁志勳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,茲有後述事項應予調   查之必要,再開辯論。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7日上午   9 時30分許,在本院第3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二、依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及股東同意書所示,該   公司於本件繫屬後之105 年7 月14日申請解散,經臺中市政   府以105 年7 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719750 號函准予解   散登記,其中所附股東同意書由全體股東於105 年6 月30日   決議選任楊哲彰為清算人由楊崴雄擔任清算人,故楊崴   雄之法定代理權應已消滅,茲限楊哲彰於7 日內以書狀聲明   承受訴訟,另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應於7 日內以書狀陳報   上開股東決議之清算人是否變更,原告亦得以書狀聲明承受   訴訟(補陳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相關   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