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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戴克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志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,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 第一審之訴,是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0 1萬1,05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264 元。又本件上訴人所負 者為不真正連帶義務,是上開裁判費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,於其 繳納範圍內,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。茲依前開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裁定後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7   月  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7 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