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戴克地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袁志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連海船舶裝卸
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上
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,
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
第一審之訴,是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0
1萬1,05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264 元。又本件上訴人所負
者為不真正連帶義務,是
上開裁判費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,於其
繳納範圍內,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。茲依前開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裁定後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