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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澤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樂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達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,480,000元(計算式:24,180,000元+ 16,300,000元=40,480,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,336 元 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昱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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