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允澤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樂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碧君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達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,480,000元(計算式:24,180,000元+
16,300,000元=40,480,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,336 元
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江昱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