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發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宏林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利岱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6萬4,9 27(計算式:美金185,310元30.57【起訴時新臺幣與美金之匯 率】=5,664,92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 5,699 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 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王俞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