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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利岱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瑪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 海發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宏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80萬 5,00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,328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 法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王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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