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7號
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加藤匠
訴訟代理人 蔡
適帆
被 告 華綱國際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劉政光
被 告 劉榮木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
律師
被 告 葉淑英即萬鈞裝訂廠
侯眾卿
侯萬益
侯萬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
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原告新任法定
代理人未聲明
承受訴訟,且被告葉淑英即萬鈞裝訂廠未經原
告
聲請一造辯論判決,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加藤匠,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沖本一
德,有原告公司基本資料1 份
可參,原告於105 年6 月9 日
提出之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,並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沖
本一德,
惟沖本一德
迄今未
聲明承受訴訟,
核與原告前開書
狀
所載不符,請原告於105 年9 月10日前,依民事訴訟法第
170 條、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,訴訟代理人亦
應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委任為訴訟行為之委任書,並將
繕
本逕送
對造。
四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鄧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