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7號
上 訴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沖本一德
訴訟代理人 蔡
適帆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華綱國際有限公司、劉政光
、劉榮木、葉淑英即萬鈞裝訂廠、侯眾卿、侯萬益、侯萬鴻間請
求給付帳款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
訴,上訴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上訴部分,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6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0,701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