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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帳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蔡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綱國際有限公司、劉政光 、劉榮木、葉淑英即萬鈞裝訂廠、侯眾卿、侯萬益、侯萬鴻間請 求給付帳款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 訴,上訴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上訴部分,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6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,701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建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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