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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  告 瑞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棨斐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      董德泰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劭筠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甯維翰律師 被   告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蓉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簡映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。茲查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6 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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