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
原 告 瑞馳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棨斐
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
律師
董德泰律師
複 代理 人 賴劭筠律師
訴訟代理人 甯維翰律師
被 告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麗蓉
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
複 代理 人 張簡映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。茲查
本件尚
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6
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