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53號
原 告 潘進興
訴訟
代理人 胡盈州
律師
被 告 張秋泉
立可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
周福珊律師
王嘉斌律師
複代 理 人 張晉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4日下午2時40分,
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