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1號
原 告 大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秀鄉
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
律師
黃子恬律師
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
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
訴訟代理人 張佩琦律師
複 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 年6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
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請原告提出計畫督導人王
正宗之薪資證明,並請確認監造主任賈文武之薪資費用是否有誤
算情形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