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監造服務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 處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30日 第一審判決,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,其上訴聲明為:「一 、原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部分 廢棄。二、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6,189,757元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 。」核其上訴利益為16,189,75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,708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勝尹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