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大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秀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
處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30日
第一審判決,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,其
上訴聲明為:「一
、原審判決關於
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其
假執行聲請部分
廢棄。二、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6,189,757元
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。」核其上訴利益為16,189,75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31,708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