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
原 告 汪添進
訴訟
代理人 丁榮聰
律師
複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
丁煥哲律師
被 告 趙崇榮
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
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
被 告 郭景賢
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
被 告 木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春年
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
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
訴訟代理人 楊堯泓律師
被 告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
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
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部分事證未
臻明確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
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
辯論。被告趙崇榮應於一○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:㈠、趙崇
榮與李祥剛之
系爭土地
買賣契約書,及系爭土地所有買賣價金之
支付明細、單據。㈡、就系爭土地與知遠公司所簽訂之
合建契約
。並於一○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傳喚黃美築、郭景賢就原告
聲請之
各待證事項
予以作證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