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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  告 汪添進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複代理人  許文懷律師       丁煥哲律師 被   告 趙崇榮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 陳逸融律師 被   告 郭景賢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  告 木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年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被  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楊堯泓律師 被   告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 陳逸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明確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 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 辯論。被告趙崇榮應於一○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:㈠、趙崇 榮與李祥剛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,及系爭土地所有買賣價金之 支付明細、單據。㈡、就系爭土地與知遠公司所簽訂之合建契約 。並於一○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傳喚黃美築、郭景賢就原告聲請之 各待證事項予以作證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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