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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汪添進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趙崇榮 ○ ○ ○       號       郭景賢       木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春年 被 上訴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 上訴人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受 告 知人 李祥剛 訴訟代理人 李長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崇榮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64,538,37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9,92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1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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