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
上 訴 人 汪添進
即 原 告
被
上訴人 趙崇榮
○ ○ ○ 號
郭景賢
木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林春年
被 上訴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
被 上訴人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
即 被 告
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
受 告 知人 李祥剛
訴訟代理人 李長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崇榮等人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64,538,37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69,928元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