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英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
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71號返還手續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0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8,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
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