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37號
原 告 科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昭陽
被 告 立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
算標準繳納
裁判費,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裁判費,經於民國104年6月
23日以本院104年度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,命其應於裁定
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元,如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,
上開裁定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合法送達
原告,
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
等情,此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
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附卷得憑,故其訴不合程式,為不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桂大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