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原   告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丕吉 被   告 緯創資通(泰州)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漙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創資通(泰州)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被告緯創資通(泰州)有限 公司為大陸地區設立之法人之證明(包括法人設定登記資料及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,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驗證之證明),及記載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 之證明文件到院,逾期不補正,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緯創資通(泰州)有限公司是否為大陸地區設立之 法人組織、記載為法定代理人者有無法定代理人權限等,均 有不明,是以被告緯創資通(泰州)有限公司有無當事人能 力、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即非明確,原告起訴程式 於法不合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