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45號
原 告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丕吉
被 告 緯創資通(泰州)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柏漙
上列原告與被告緯創資通(泰州)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被告緯創資通(泰州)有限
公司為大陸地區設立之法人之證明(包括法人設定登記資料及依
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,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
基金會驗證之證明),及記載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有法定
代理權
之證明文件到院,
逾期不補正,
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之訴,原告無
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緯創資通(泰州)有限公司是否為大陸地區設立之
法人組織、記載為法定代理人者有無法定代理
人權限等,均
有不明,
是以被告緯創資通(泰州)有限公司有無當事人能
力、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即
非明確,原告起訴程式
於法不合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應定期
間先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