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4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安廬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少宇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張文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,582,87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57,788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鄭舒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