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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廬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少宇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文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0,582,87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,788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舒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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