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54號
原 告 沈維新
訴訟
代理人 施淑貞
律師
林永頌律師
邱瑛琦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達財務顧問有限公司、田臨文、潘素馨間請求
清償債務等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400,696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,724,551元(聲明第1項金額
39,957,548元+變更後聲明第2項金額4,767,003元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405,624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00,696元,尚欠
新臺幣4,92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
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