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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原   告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律師       林永頌律師       邱瑛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達財務顧問有限公司、田臨文、潘素馨間請求 清償債務等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,696元,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,724,551元(聲明第1項金額 39,957,548元+變更後聲明第2項金額4,767,003元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05,624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00,696元,尚欠 新臺幣4,92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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