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54號
上 訴 人 新達財務顧問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田臨文
上 訴 人 潘素馨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維新因104年度重訴字第854號清償債務
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
新臺幣44,045,77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599,460元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