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隆毓
訴訟代理人 林永賢
被 告 植煇營造有限公司(原名:登春營造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董怡伶
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
律師
複 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
劉煌基律師
被 告 賴平雄
范銚汶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
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明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