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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原   告 仁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燕琴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 理人  吳逸軒律師 被   告 美勝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為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,在本院北簡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 二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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