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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勝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為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裕投資有限公司因104年度訴字第935號 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 )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叁 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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