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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美勝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為康 被 上 訴人 仁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燕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 裁定已於105年3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紙存 卷足考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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