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
上 訴 人 美勝國際餐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鄒為康
被
上 訴人 仁裕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燕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4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第二審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
裁定已於105年3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
。
惟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紙存
卷足考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
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