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46號
上 訴 人 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留素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417,95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,
5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