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47號
反訴原告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告
法定
代理人 詹瑞鵬
訴訟代理人 雷復舜
反訴被告 健元電子有限公司
即原告
法定代理人 林秀儀
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反訴原告之訴
駁回。
反訴
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
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
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
21日
言詞辯論期日命反訴原告於105年3月28日前補繳裁判費
新臺幣88,615元,並經反訴原告簽名確認
無訛,有105年3月
21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
可憑,反訴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
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