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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947號 反訴原告 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訴訟代理人 雷復舜 反訴被告  健元電子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秀儀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。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 21日言詞辯論期日命反訴原告於105年3月28日前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88,615元,並經反訴原告簽名確認無訛,有105年3月 21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,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 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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