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24號
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綱維
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
律師
被 告 韓牧西
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
張靜怡律師
複 代理 人 張智婷律師
翁詩淳律師
被 告 費聿元
徐樹人
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上列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雅譽律師
黃台芬律師
被 告 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漢文
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
複 代理 人 楊永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件
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巧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