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03號
聲 請 人 嘉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宏銘
訴訟代理人 林莉婷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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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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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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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仕豐五金有限公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4年2月28日│143,094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 │吉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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