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25號
聲 請 人 張國益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馮莉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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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02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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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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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089ND0000000-0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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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089ND0000000-0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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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089ND0000000-0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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