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87號
聲 請 人
訴訟
代理人 邱崇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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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08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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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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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10日│3萬2,301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林玉樟 │南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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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10日│3萬,282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林玉樟 │南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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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11日│4萬8,452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林玉樟 │南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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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12日│4萬8,451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林玉樟 │南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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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13日│4萬3,405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林玉樟 │南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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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16日│13萬8,289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林玉樟 │南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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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7 │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24日│ 4萬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林玉樟 │南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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