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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18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新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治 代 理 人 葉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7月22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180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澎湃超市商│台新國際商業│104年3月20日│158,900元 │0000000 │ │品有限公司│銀行建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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