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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利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錦村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之規定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壹仟元,本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壹 仟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王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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