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07號
聲 請 人 利勇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紀錦村
代 理 人 毛如政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23號
裁定公
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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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20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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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金額(新臺幣)│
發票日(民國)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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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互助營造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│9萬1,778元 │104年4月30日 │FT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林志聖 │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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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