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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20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利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錦村 代 理 人 毛如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23號裁定公 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20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金額(新臺幣)│發票日(民國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互助營造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│9萬1,778元 │104年4月30日 │FT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林志聖 │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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