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11號
聲 請 人 日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鎮安
代 理 人 方志魁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催字第45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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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21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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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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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灣矢崎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4 年2 月13日│81,365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總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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